嘉兴刑事律师通知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改变
最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机率大幅增加,但是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惩罚远远不够,但是这样的日子已经是过去了;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变化无不叫人称快,希望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健全,让社会上任何人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让犯罪分子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了解更多关于法律的问题,点击嘉兴刑事律师